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亳州学院社团管理办法
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5-01     分享:

第一章  总 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,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,根据团中央、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,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、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,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、促进共同发展,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。

第三条 指导思想: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坚持“服务大局、服务会员”的工作方针,按照其社团宗旨,大力开展丰富多彩、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,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、建设校园精神文明、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。

第二章  会 

第四条 基本条件

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,承认社团章程,遵守社团规章制度,均可申请自愿加入。

第五条 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

(一)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所属社团管理;

(二)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;

(三)积极参加社团活动,并承担一定的工作;

(四)维护社团声誉,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。

第六条 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在社团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、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;

(三)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
(四)有退的自由。

第七条 填写会员登记表、经社团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社团会员。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3个。

第八条 不履行会员义务、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,视为自动退

第三章  成立与注册

第九条 校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,凡社团的成立、更名、合并、注销等均须报院团委审批。

第十条 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明确宗旨,且不与现有社团类似;

(二)有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,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,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;

(三)有学院或院内相关单位挂靠;

(四)有明确的指导教师;

(五)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;

(六)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;

(七)有规范合理的名称,全称须冠以“亳州学院”。

第十一条 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须提交下列材料

(一)《亳州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》;

(二)社团章程草案;

(三)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;

(四)其他材料。

第十二条 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

(一)社团名称、宗旨;

(二)社团主要任务、活动内容;

(三)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、义务;

(四)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、罢免程序和权限;

(五)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;

(六)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;

(七)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。

第十三条  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:

(一)社团发起人填写《亳州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》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,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社团联合会;

(二)校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,形成初审意见报院团委;

(三)校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,作出审批决定,下发批复文件。

第十四条  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,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、收取会费等。不准成立跨校、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。

第十五条  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,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,正式通过社团章程,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第十六条  教育系团总支是系教育系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,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;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

第十七条 校团委主要负责

(一)审批社团的成立、注销、解散等;

(二)审批社团印章、徽标、旗帜等;

(三)审批社团重大活动、跨校社团活动等;

(四)指导校社团联合会工作,任命校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;

(五)开展社团、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。

第十八条  教育系主要负责

(一)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,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命;

(二)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;

(三)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、组织、认证等;

(四)社团经费的支持、审批与监管;

(五)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、制度建设、档案管理等;

(六)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。

第十九条 校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

(一)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、考核评优、年度备案等;

(二)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;

(三)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;

(四)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、活动规划与学分认证,

(五)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活动;

(六)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条 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

(一)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;

(二)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、计划、总结等;

(三)修改社团章程,对社团变更、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;

(四)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;

(五)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。

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,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,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。

第二十一条 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向大会报告工作,执行大会决议;

(二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、罢免会长;

(三)制定社团规章制度,开展社团日常管理,负责会员学年注册;

(四)制订社团工作计划、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,及时做好工作总结;

(五)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理事会做出决议,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 社团设会长一名,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,负责召集理事大会,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。基本条件如下:

(一)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;

(二)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等职务;

(三)原则上要求为高年级学生;

(四)政治素质过硬,责任意识、奉献精神、工作能力较强

(五)模范遵守法规、校纪,没有受过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 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,也可由挂靠单位推选产生,由校团委统一发文任命、统一颁发聘书。任期届满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,做好工作交接,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。

第五章  管理与监督

第二十四条 社团招新:每年九月份学院统一招新,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。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《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》,校社团联合会统一发放会员证。

第二十五条 社团注册: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院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,提交《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》,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。

第二十六条 印章、徽标、旗帜

(一)印章:由社团按要求提交印章样图,经院团委审定后统一制作,严禁私刻印章。社团印章由挂靠单位指定专人保管,用印须经挂靠单位社团负责老师同意,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。

(二)徽标: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院团委审定后使用,设计要求体现宗旨、美观大方、标识鲜明。

(三)旗帜: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院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,社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。

第二十七条 指导老师:各个社团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,积极鼓励思政课老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。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、学术造诣深、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、干部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。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,积极参与社团活动。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,并给予一定的补贴。

第二十八条  会议组织:原则上,校社团联合会每两周召开1次会长例会,每学年举办1-2次社团发展论坛;各社团每周至少召开1次例会,定期召开部长例会。

第二十九条 档案管理: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,归档材料(含电子版)包括计划总结、活动图片、认证资料、新闻报道、表彰奖励等,要求及时、规范、完整。

第三十条 党团建设: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设立党、团支部,并积极开展活动。

第六章  社团活动

第三十一条  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,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,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,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。鼓励学生社团承办校院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,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活动管理

(一)活动规划:每学期初,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素质拓展活动规划,经挂靠单位审批后,报社团联合会。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,突显特色,打造品牌,社团活动每学期不超过2项,其中纳入素质拓展规划并进行学分认证的不超过1项。没有纳入规划的活动不得进行学分认证。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。

(二)活动组织:制订实施方案,下发活动通知,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精心组织开展活动,并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。

(三)总结认证:及时进行活动总结及学分认证汇总。

第三十三条  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、社会团体合作开展活动须经其挂靠单位同意,并报校团委备案。

第三十四条 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;若因活动赞助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,须获得挂靠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。

第七章  经费与资产

第三十五条 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、挂靠单位资助、社会赞助等。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,物品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帐目,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三十六条  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,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。社团接受捐赠、资助,须向挂靠单位报告并登记入账。

第三十七条 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,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,实行钱帐分开,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。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,挂靠单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,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。

第三十八条  社团解散或注销时,挂靠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财物处置,并将处置情况向院团委书面报告。任何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私分社团财产,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。

第八章  宣传及刊物

第三十九条  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、海报、通知、启事、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。

第四十条  社团张贴海报、举办展览、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校纪校规,且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。校外宣传须报经挂靠单位批准。

第四十一条 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,向校团委提交《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》,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印发。社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。

第九章  考评与表彰

第四十二条 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,每年5月份评选“明星社团”、“优秀社团干部”、“五四红旗团支部”,并予以表彰。

第四十三条 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评优:

(一)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,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;

(二)实际会员数少于50人的;

(三)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;

(四)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“不合格社团”:

(一)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,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;

(二)一学年未开展社团活动的;

(三)财务、会员等管理混乱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四)违反规定招新、收费的;

(五)其他违反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、社团章程规定的

第四十五条  被评定为“不合格社团”,将予以批评或警告,连续两年者将予以注销。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将直接予以取缔。

第十章  变更与注销

第四十六条 社团如需变更名称、宗旨等事项,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审批,重新申请登记注册。

第四十七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:

(一)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况的;
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
(三)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;

(四)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。

第四十八条  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,应当于一周内将社团印章、财务清算处置报告上交院团委。

第十一章  附 则

第四十九条  社团挂靠单位、社团联合会、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条例,制订实施细则。

第五十条 本条例由共青团亳州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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